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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市出租车运价调整,9月1日起执行
2020年08月18日 23:38   浏览:231   来源:优学一百

调整背景


邹城市出租车运价标准于2000年制定,起步价、基本运价相对于周边县市区较低。随着私家车、网约车、共享单车等出行模式的多样化,以及公共自行车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的延伸,出租车载客量明显减少,盈利空间受到压缩。

为进一步规范邹城市出租车运价,更好地维护乘客权益,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,在前期调研、综合测算、科学论证、充分听证的基础上,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决定对邹城市巡游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。

起步租价



7元/2公里,即出租车初始行驶不超过2公里(含)的,收取7元的起步租价。

基本运价



1.6元/公里,即出租车行驶超过2公里(不含)后每公里收取1.6元的基本运价。

回空里程费



回空里程基数为6公里(含),实行阶梯式回空里程费。出租车运行里程6 (不含)至10公里(含)之间时,每公里加收50%基本运价,10 (不含)至20公里(含)之间时,每公里加收80%基本运价,20(不含)公里以上,每公里加收100%基本运价。

夜间加价费


在22时至次日5时(七个小时)的时段内,每公里按基本运价的20%加收夜间加价费。

计费方式

1、计时计费: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,免费“等候”5分钟,累计时间超出5分钟后,每分钟加收0.4元的时距并计费。

2、计程计费: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,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。

3、出租费用以元为单位,元以下“四舍五入”。

其他相关规定


1、取消燃料附加费。

2、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、包裹等费用,雨、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。

3、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,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。

4、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,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,严格遵守有关出租车管理的各项规定,不得有拒载、途中甩客、故意绕道、强行拼载等行为。

5、出租车应向乘客出具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车专用发票。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,以及不按规 定出具发票的,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。

6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,严格执行收费标准,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,遵守明码标价规定,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出租车运价标签,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交通、市场监督管理及发改部门的监督。

实施时限


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。计价器调整期间,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,即已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,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;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,按原运价执行。《关于邹城市客运出租车、三轮车票价的批复》(济价工字〔2000〕第87号)、《关于城区客运出租汽 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》(邹价字〔2014〕36号)同时废止。


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 邹城市交通运输局


2020年8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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